GLP良好實驗室認可的評價流程
GLP良好實驗室認可的評價流程
5.1 初次評價
5.1.1 申請人向CNCA提出GLP符合性評價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材料。
CNCA組織審查申請人的文件材料。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、填寫清楚、正確,對CNCA的相關要求基本了解,GLP質量管理體系已經(jīng)有效運行,在所申請的領域按照GLP原則至少完成了一項安全性評價研究,則可予以正式受理。
同意受理的,CNCA于5個工作日向申請人答復,同時將有關申請資料轉交CNAS,并向CNAS下達《技術評價委托書》。
不同意受理的,CNCA于5個工作日向申請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。
5.1.2 CNAS根據(jù)CNCA的《技術評價委托書》,組織對申請人進行文件審查和前期評價。
5.1.3文件審查和前期評價合格的,CNAS組織對申請人實施正式評價(包括試驗機構檢查和/或研究審核)。
文件審查和前期評價不合格的,CNAS應立即向CNCA報告,并終止評價程序。
5.1.4需要時,CNCA可派遣觀察員現(xiàn)場監(jiān)督技術評價過程。
5.1.5 CNCA根據(jù)CNAS的技術評價意見,以及其他有關規(guī)定的要求,對申請人做出是否給予GLP符合性評價合格的決定。
5.1.5.1對無偏離或微小偏離(已經(jīng)確認整改)的申請人做出評價合格的決定,并公告評價合格的實驗室名稱、評價日期及研究范圍。
同時,CNAS根據(jù)CNCA的決定,向申請人頒發(fā)GLP符合性評價合格證書。
評價合格決定及相關證書的有效期是3年。
5.1.5.2對嚴重偏離的申請人做出如下評價決定(不限于):
(1)公布所發(fā)現(xiàn)的嚴重偏離,并說明這些嚴重偏離可能影響申請人開展的安全性評價的有效性;
(2)向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發(fā)布建議,指出需要否決的已開展安全性評價項目的結果;
(3)中止對申請人的評價工作。若申請人已經(jīng)既有GLP評價合格資格,則應將該申請人從GLP符合性計劃或任何現(xiàn)存的GLP實驗室名單中刪除。
(4)必要時,可向司法部門報告。
5.2 擴大、縮小研究領域
5.2.1 擴大研究領域
GLP符合性評價合格的實驗室在有效期內可以向CNCA提出擴大研究領域的申請。CNCA根據(jù)情況可在定期監(jiān)督檢查或復評價中對申請擴大的研究領域進行評價,也可根據(jù)需要安排單項的擴大研究領域評價。擴大研究領域的評價程序可以不再進行“前期評價”,直接進行試驗機構檢查和研究審核。
批準擴大研究領域的條件與初次評價相同,實驗室在申請擴大的研究領域內必須具備符合GLP相關原則所規(guī)定的要求并開展過至少一次相關研究活動。
5.2.2 縮小研究領域
在下列情況下,可以導致縮小研究領域:
a) 獲得GLP符合性評價合格的實驗室自愿申請縮小其原研究領域;
b) 定期檢查或研究審核的結果表明獲得GLP符合性評價合格的實驗室在某些領域已不能開展安全性評價研究,且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不能恢復。
5.3 監(jiān)督檢查
GLP符合性評價合格的實驗室應在評價合格后的18
個月內接受CNCA安排的定期監(jiān)督檢查,定期監(jiān)督檢查的范圍可以是試驗機構和研究領域的全部或部分內容。對多地點的實驗室,監(jiān)督檢查應覆蓋所有地點。定期監(jiān)督檢查不需要獲得GLP符合性評價合格的實驗室提出申請,有關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序與初次評價相同。
另外,根據(jù)需要,CNCA可隨時安排不定期監(jiān)督檢查(提前通知)或飛行檢查(不提前通知)。
5.4 復評價
獲得GLP符合性評價合格實驗室應在評價合格有效期到期前6
個月向CNCA提出復評價申請。CNCA在評價合格有效期到期前,根據(jù)實驗室的申請組織復評價,并決定是否延續(xù)資格至下一個有效期。復評價的其他要求和程序與初次評價一致,是針對全部研究領域和試驗機構所有要素進行的評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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